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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7-13    作者:     来源:    

山东大学文件

山大学字〔2014〕28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山东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业经学校2014年第一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4年7月1日


山东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是指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基金会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研究生。
第二条 社会奖学金命名一般按照“山东大学XXX奖学金”形式命名,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要求进行命名。
第三条 社会奖学金评选依据本办法相应条款和具体社会奖学金评审细则或管理办法共同进行。
第四条 社会奖学金评审要坚持全面衡量、保证质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参评范围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规定学制年限内)。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二学年按硕士生参评,第三至五学年按博士生参评;本科直博研究生按博士生身份参评。超出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参与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审。
第六条 除研究生校长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外,社会奖学金与其他各类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二章 评奖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社会奖学金,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全面发展,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优”、“良”。
(二) 参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三) 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四) 在各级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比赛活动中表现优良,取得一定成绩。
(五) 在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校园文化建设和公寓文明等各类活动中表现优良。
第八条 各类社会奖学金具体要求按与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三章 评审与奖惩


第九条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审一般在每年9月—10月进行,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者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 研究生本人向培养单位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经本单位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按当年分配名额如数上报学校审批。
(二) 学校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批,并确定拟获奖名单。
(三) 社会奖学金拟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
第十一条 学校会同设奖者对社会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在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该生当年度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十三条 研究生自获奖起一学期内,如有各种违纪行为被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学金,并通知设奖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山大研字[2005]5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印发